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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6〕17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及本金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按《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6〕175号)文件执行,学校配合做好借款学生在校信息的核实工作,本操作细则仅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面向在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就读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期间申请并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且毕业离校的学生实施,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五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1.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

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提供《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章  救助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1至第4类借款学生。第1、第2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3、第4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七条  第1、第2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3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必赢线路检测中心CARE基金,用于以后还款救助工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救助申请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毕业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原所属学院(培养单位)提出还款救助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2.在日常工作中,学院(培养单位)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3.申请人在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学院(培养单位)初审

1.学院(培养单位)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访问、实地走访、校地联动等方式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学院(培养单位)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1至第4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5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学院(培养单位)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第十条  学校审核

1.学院(培养单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提交学校职能部门,本科生申请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沟通,核实申请人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并根据救助原则提出救助方案。

2. 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将相关材料提交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并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

救助资格获批后,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将救助资金发放材料提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将款项汇至经办银行用于偿还申请人的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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